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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电源(EPS)的选用原则
来源:山东艾瑞得电气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4 10:50:49

1、EPS电源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一般为30~180min,一般不作为长时间使用的备用电源。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当负荷容量不大又难于从市政电力系统或邻近单位取得第二路低压电源,且要求连续供电时间较短时,宜选用EPS作为备用电源。

3、对不宜选用柴油发电机的场所或柴油发电机无法安置的场所,可选用EPS电源装置作为备用电源。

4、EPS电源装置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5、EPS电源装置作为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时,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其他建筑,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0.5h。

EPS电源装置对环境要求不高,启动时间较短,带载能力强,适合电感性、电容性及综合性负载等设备,如应急照明、电梯、水泵、风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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